福建省荣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荣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旺成(漳州)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681民初2924号之三
原告(反诉被告):福建省荣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永泰县樟城镇南湖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55853177236。
法定代表人:吴光灿,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伟军,福建达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海燕,福建达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旺成(漳州)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海市海澄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8109135900XP。
法定代表人:蔡龙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文王,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才林,福建衡评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蔡国强,男,1978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
第三人:黄建滨,男,1980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海市。
原告福建省荣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旺成(漳州)食品有限公司、第三人蔡国强、黄建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同日,被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补充新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被告以本诉原告撤回本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反诉,均不违反法律规定,符合撤回起诉的条件,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福建省荣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旺成(漳州)食品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案件本诉受理费19308元,减半收取9654元,由原告福建省荣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反诉受理费6886.40元,减半收取3443.2元,由被告旺成(漳州)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以强
人民陪审员  吴 涛
人民陪审员  叶瑞清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郑秋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