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正华门窗有限公司

湖北正华门窗有限公司、孝感华庆置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鄂0902执2044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正华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孝感市孝南区祝站镇孝天路金背山村。
法定代表人:代进波。
被执行人:孝感华庆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孝感市孝武大道特1号。
法定代表人:吴华侨。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鄂0902民初224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2月20日向被执行人孝感华庆置业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其于2017年12月24日前履行义务,逾期后被执行人孝感华庆置业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义务。2018年6月12日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孝感华庆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孝感市××大道与××交叉口星河××街××室房产(不动产权证书号:孝感市房权证字第××号),并于2018年7月4日以(2017)鄂0902执2044号之五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本院依法在京东网司法拍卖平台两次公开拍卖,均因无人报名竞价而导致拍卖流拍,流拍价为10537574.4元,2019年12月25日,申请执行人湖北正华门窗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以第二次流拍价10537574.4元接受上述房产以物抵债(扣除被执行人应承担的诉讼费27082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77564元,由申请执行人湖北正华门窗有限公司垫付的评估费30000元,合计139646元),余款10397928.4元以履行本院(2017)鄂0902民初224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以偿还所欠申请执行人湖北正华门窗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379839元、违约金16464021.5元、合计18843860.5元,不足部分申请执行人湖北正华门窗有限公司自愿放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孝感华庆置业有限公司位于孝感市槐荫大道与滚子河交叉口星河天街C3幢2层0201室房产(不动产权证书号:孝感市房权证字第××号)归湖北正华门窗有限公司所有,以上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当事人时起所有权转移。
二、申请执行人湖北正华门窗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三、终结本院(2017)鄂0902民初2242号民事判决书(即申请执行人湖北正华门窗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孝感华庆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智
审判员 周良文
审判员 冷炳勇
二〇二〇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刘博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