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902民初5320号
原告:***,男,1985年6月1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安陆市人,住安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俊、张弓长(实习律师),湖北瀛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诉前调解,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提起反诉或上诉,签收法律文书等。
被告:湖北正华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孝感市孝南区祝站镇孝天路金背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020606987119。
法定代表人:代进波,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湖北正华门窗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万烨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饶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