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正华门窗有限公司

***、湖北正华门窗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902民初5320号
原告:***,男,1985年6月1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安陆市人,住安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俊、张弓长(实习律师),湖北瀛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诉前调解,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提起反诉或上诉,签收法律文书等。
被告:湖北正华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孝感市孝南区祝站镇孝天路金背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020606987119。
法定代表人:代进波,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湖北正华门窗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万烨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饶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