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正华门窗有限公司

孝感华庆置业有限公司、湖北正华门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9民申28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孝感华庆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孝感市孝武大道特*号。
法定代表人:*华侨,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人员。一般代理。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湖北正华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孝感市孝南区祝站镇孝天路金背山村。
法定代表人:代进波,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孝感华庆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湖北正华门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2017)鄂0902民初22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孝感华庆置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一)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刘汛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戴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