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正华门窗有限公司

湖北正华门窗有限公司与孝感华庆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鄂0902执异61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孝感华庆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孝感市孝武大道特1号。
法定代表人:吴华侨。
申请执行人湖北正华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孝感市孝南区祝站镇孝天路金背山村。
法定代表人:代进波。
本院在执行湖北正华门窗有限公司与孝感华庆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孝感华庆置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23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孝感华庆置业有限公司称,孝南区人民法院在执行湖北正华门窗有限公司与孝感华庆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了我公司星河天街C3幢2层0201室房产(不动产权证书号:孝感市房权证字第××号,建筑面积:1285.02平方米),该房屋价值3200万元,已远远超出异议人应承担的法律义务(诉讼标的额2279839元)。法院超标的查封,侵犯了异议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对此特提出执行异议。
本院查明,本院在执行湖北正华门窗有限公司与孝感华庆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2017鄂0902民初224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8年6月12日作出(2017)鄂0902执2044号之三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孝感华庆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星河天街C3幢2层0201室房产(不动产权证书号:孝感市房权证字第××号,建筑面积:1285.02平方米),另查明,该案执行标的为2279839元及违约金和利息(算法见该生效法律文书)。
本院认为,异议人认为法院对其公司查封的房产价值3200万元未经评估且在执行过程中还要根据实际情况作降价处理,异议人孝感华庆置业有限公司提出超标的查封的证据不足。故,异议人的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孝感华庆置业有限公司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严郁元

二〇一八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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