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正华门窗有限公司

***、湖北正华门窗有限公司与孝感华庆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鄂0902执异7号
异议人(案外人)***,女,汉族,1963年8月8日出生,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
申请执行人:湖北正华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孝感市孝南区祝站镇孝天路金背山村。
法定代表人:代进波。
被执行人:孝感华庆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孝感市孝武大道特1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湖北正华门窗有限公司与孝感华庆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于2018年元月3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称,异议人先于法院查封前已与被执行人孝感华庆置业有限公司签订房产转让协议,并支付部分款项,依约合法取得该房产,相关过户手续正在办理之中。现请求人民法院解除对星河天街华侨大酒店房产及孝南经济开发区××村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权证号:鄂2017孝南区不动产权第0003562号)的查封。
本院查明,湖北正华门窗有限公司与孝感华庆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11月20日作出(2017)鄂0902执2044号之二执行裁定书,预查封了被执行人孝感华庆置业有限公司建设的星河天街华侨大酒店房产及查封了被执行人孝感华庆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孝南经济开发区××村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权证号:鄂2017孝南区不动产权第0003562号)。
另查明,2017年3月16日,异议人***与孝感华庆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房地产转让协议书,转让星河天街华侨大酒店房地产项目,转让费壹亿元,异议人已支付了6000万价款,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孝感华庆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查封登记在其名下的财产,符合法律规定,异议人***虽已与被执行人孝感华庆置业有限公司签订房地产转让协议并支付部分转让费但其未支付完转让财产的全部价款,亦拒绝配合将剩余款项交付人民法院。故,异议人***的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侯军舟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