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湖大瑞格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湖南湖大瑞格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湖南裕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技术咨询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03民初6983号
原告:湖南湖大瑞格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谷苑路186号湖南大学科技园创业大厦332号。
法定代表人:张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悦,湖南正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裕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中意一路498号。
法定代表人:范湘。
原告湖南湖大瑞格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裕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技术咨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立案。
原告湖南湖大瑞格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诉请: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人民币68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5053元(自2019年9月12日暂计算至2021年6月1日,后续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继续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双方签订《技术咨询服务合同》及《绿色建筑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补充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裕天国际商汇中心一期项目绿色建筑设计咨询服务,总服务为348000元,并约定在项目完成节能备案或获批绿色建筑一星级设计标识并经公示时付清全部款项。后原告依约为被告提供了涉案项目的绿色建筑设计咨询服务并提交了相应报告,2019年9月12日,涉案项目获批一星级绿色建筑设计标识证书。但被告共计向原告支付了28万元后未再支付任何款项,至今拖欠68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技术咨询合同纠纷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技术咨询合同属于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应移送至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彭丁云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法官助理 余 航
书 记 员 唐 丹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十三条技术合同纠纷案件一般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
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并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指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技术合同纠纷案件。
其他司法解释对技术合同纠纷案件管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合同中既有技术合同内容,又有其他合同内容,当事人就技术合同内容和其他合同内容均发生争议的,由具有技术合同纠纷案件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