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湖大瑞格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湖南湖大瑞格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湖南裕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11执178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湖大瑞格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注册登记地湖南省长沙高新开发区谷苑路186号湖南大学科技园创业大厦332,实际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五矿麓谷科技产业园A4栋9楼。
法定代表人:张虎,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南裕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4300007431598805),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中意一路498号。
法定代表人:王裕文,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湖南湖大瑞格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裕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湘0111民初129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22年3月03日立案执行。
2022年3月03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2022年3月04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2022年3月04日,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财产查控,核查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保险、银行存款、工商、证券、互联网银行、不动产、车辆等情况,2022年03月16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长沙市雨花区××道××号裕天商业中心2、3、4、5栋-1018号、-1019号、-1030号房产,查封期限为2022年03月16日至2025年03月15日,因上述房产在住建委系统为有契房、行政限制、不可售,暂不宜处置。2022年5月18日,本院向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信息。同日,本院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了现场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生产生活、劳动就业、收入等情况。2022年5月19日本院再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财产查控,核查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保险、银行存款、工商、证券、互联网银行、不动产、车辆等情况。经本院采取上述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2年5月27日电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2022年5月19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消费措施。
2022年5月27日本院电话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止2022年3月04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592119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为592119元债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牌
审判员 申遇友
审判员 秦 海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