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湖大瑞格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湖南湖大瑞格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湖南健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05民初5562号
原告:湖南湖大瑞格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谷苑路186号湖南大学科技园创业大厦332房。
法定代表人:张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悦,湖南正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利斌,湖南正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健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新码头路23号。
法定代表人:李冰。
原告湖南湖大瑞格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健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7日受理后,原告湖南湖大瑞格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戴 昱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  陈步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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