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湖大瑞格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湖南湖大瑞格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湖南裕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11执1786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湖大瑞格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注册登记地湖南省长沙高新开发区谷苑路186号湖南大学科技园创业大厦332,实际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五矿麓谷科技产业园A4栋9楼。
法定代表人:张虎,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南裕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中意一路498号。
法定代表人:王裕文,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湖南湖大瑞格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裕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湘0111民初129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支付申请执行人湖南湖大瑞格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款42000元及违约金3453元【按日万分之二的标准计付违约金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其中12600元自2020年4月21日起计算,另29400元自2021年5月13日起计算)】,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551.25元(暂计算至2022年3月4日止),承担案件受理费638元,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586元等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留)、扣划(提取)被执行人湖南裕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其他收入47228元,如上述措施不能执行,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秦 海
二〇二二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汪茂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