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湖大瑞格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湖南湖大瑞格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湖南裕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湘0111民初12944号
原告:湖南湖大瑞格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注册登记地湖南省长沙高新开发区谷苑路186号湖南大学科技园创业大厦332房,实际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五矿麓谷科技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张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学知,湖南正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悦,湖南正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裕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中意一路**。
法定代表人:王裕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武斌(系公司员工),男,1961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映秋(系公司员工),1972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
原告湖南湖大瑞格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湖南裕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9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学知,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武斌、周映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的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42000元,并支付违约金17052元(自2020年4月21日暂计算至2021年6月1日,后续按每日千分之一继续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委托原告承担裕天国际2、3、4、5栋裙楼商业及4栋整体空调系统设计,双方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合同约定原告设计费用包干价为42000元,并约定每逾期支付一天,被告应支付未付款项的1‰作为逾期违约金。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提供了设计图纸,并于2020年4月21日经被告签收,但被告至今未向原告支付任何款项。被告严重逾期付款的违约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且原告经多次催讨无果,请求判如诉请。
被告辩称,原告提供的设计文件被告还没有实施,原因为:1、大环境出现变化,房产市场趋势下行;2、人员变动,很多员工辞职,对设计文件没有进行审查。按照被告的规定,要对设计文件进行评审、修改和给出意见,所以设计费只支付了12600元。原告计算的违约金与被告认定的违约金有差距,要求降低违约金的标准。
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28日,原告(设计人,乙方)与被告(发包人,甲方)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约定:1、甲方委托乙方承担裕天国际2#、3#、4#、5#栋裙楼商业及4#栋整体空调系统设计;2、该项目设计费用为包干价42000元,本合同签订生效后十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设计费用的30%即12600元,其中设计费的30%作为定金,合同结算时,定金抵作设计费;乙方提交施工图完成文件并通过甲方认可后十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设计费用的60%即25200元;施工图所含设计内容竣工验收合格并完成所有设计手续后十个工作日内,甲方应结清全部费用,即人民币4200元,不留尾款;甲方支付上述费用之前,乙方就应首先出具同等数额的税务发票;3、甲方逾期支付设计费用在10天内的,每逾期支付一天,甲方须支付乙方应付未付款项的1‰作为逾期违约金,乙方工作时间顺延。逾期支付超过10天以上的,乙方有权暂停履行下一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甲方。双方另对其他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20年4月21日向被告交付了施工图。
2021年5月8日,原告委托湖南正强律师事务所向被告送达《律师函》,载明被告签收施工图完成文件后,截止至2021年3月18日,被告未支付任何款项,拖欠本金42000元,要求被告收到本函后3日内付清工程款本金与违约金。被告于次日收到后,逾期未回复亦未支付相应款项。因原告向被告多次催要未果,原告遂诉至本院,要求依法裁决。
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认可签收了施工图,但因公司几个主要员工辞职,被告对该方案没有审核与修改,亦没有进行后续工作。经核实,被告当庭认可未向原告支付过任何款项。
以上事实,有《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签收单、《律师函》、邮寄单、微信聊天记录以及当事人陈述、庭审笔录在卷作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原、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依约全面诚信履行。合同签订后,原告已完成空调系统设计,并向被告交付了施工图,被告应按合同约定在本合同签订生效后十个工作日内即2017年9月11日支付设计费用的30%即12600元,乙方提交施工图完成文件并通过甲方认可后十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设计费用的60%即25200元;施工图所含设计内容竣工验收合格并完成所有设计手续后十个工作日内,甲方应结清全部费用4200元。被告因自身原因未审核施工图也未对项目进行后续施工,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设计费42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合同约定“被告逾期支付设计费用在10天内的,每逾期支付一天,须支付应付未付款项的1‰作为逾期违约金”,原告自愿调解为按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计算,标准仍然过高,本院酌情调整为按日万分之二计算,其中12600元自2020年4月21日起计算,另29400元自《律师函》要求被告支付款项的次日即2021年5月13日起计算,原告主张超过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湖南裕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湖南湖大瑞格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款42000元,并按日万分之二的标准计付违约金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其中12600元自2020年4月21日起计算,另29400元自2021年5月13日起计算);
二、驳回原告湖南湖大瑞格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638元,由被告湖南裕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芸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崇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二百六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第二百八十六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