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宏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长沙宏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康都制药有限公司祁阳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祁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1121民初2187号
原告:长沙宏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芙蓉区解放东路89号天心电子世界B栋11022房。
法定代表人:吴辉强,总经理。
被告:湖南康都制药有限公司祁阳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祁阳市龙山街道办事处天马路1号。
负责人:胡文溢。
原告长沙宏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泽公司)与被告湖南康都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都公司)祁阳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
宏泽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口罩款100万元;2、判令被告支付利息直至货款本息清偿为止;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初,原告委托被告购买原材料生产口罩,2020年4月25日,原告向被告支付了100万元预付款,双方约定尽快交付,事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交付,被告至今未予交付,故诉至本院,请求判如原告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系康都公司的分公司,康都公司已于2019年11月18日被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裁定破产重整,并于2021年4月9日裁定宣告破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明文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该案原告只能向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该案本院作移送至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处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夏红旗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伍奕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