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宏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长沙宏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湖南康都制药有限公司祁阳分公司等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103民初3269号
原告:长沙宏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解放东路89号天心电子世界B栋11022房,信用代码91430100689535303Y。
法定代表人:吴辉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亚军,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湖南康都制药有限公司祁阳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祁阳县龙山街道办事处天马路1号,信用代码91431121MA4L2K5G12。
负责人:胡文溢。
被告:湖南康都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经济开发区长丰工业园零陵南路与城南大道交汇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1006985654917。
诉讼代表人:湖南金州(永州)律师事务所,系被告湖南康都制药有限公司、湖南康都制药有限公司祁阳分公司破产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榆洁,湖南金州(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为一般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圆圆,湖南金州(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告:付政,男,1990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江**瑶族自治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宏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康都制药有限公司祁阳分公司、湖南康都制药有限公司、付政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6月7日立案后,原告长沙宏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沙宏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长沙宏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海燕
人民陪审员  周玲玲
人民陪审员  秦奇军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法官 助理  潘文轩
书 记 员  张文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