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市鼎易电力设备检修有限公司

江苏省如高高压电器有限公司与通辽市鼎易电力设备检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内0502民初723号
原告江苏省如高高压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
法定代表人董增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沙彬娟,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凌前凯,该公司员工。
被告通辽市鼎易电力设备检修有限公司,住所地:通辽市科尔沁区。
法定代表人杨文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省如高高压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通辽市鼎易电力设备检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省如高高压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0元,由原告江苏省如高高压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郭民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