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塔安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合肥塔安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光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104执4708号

申请执行人:合肥塔安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xxxx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

法定代表人:熊平,xxx。

被执行人:安徽省光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xxx,实际经营地合肥市蜀山区xx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

法定代表人:杨昌平,xxxx。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19)皖0104民初9070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671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845.5元(暂计算至2019年12月12日,款清息止),案件受理费759.5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907元,以上合计69612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省光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9612元;或者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安徽省光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尚未支取的收入69612元;或者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安徽省光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为69612元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及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朱广宇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 健

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