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7)皖0104执3238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16)皖0104民初392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汕头市建筑工程总公司、汕头市建筑工程总公司第二工程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汕头市建筑工程总公司、汕头市建筑工程总公司第二工程公司向申请人合肥塔安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租赁费264507元、利息28583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101元(暂计算至2017年8月7日),并承担案件执行费4213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汕头市建筑工程总公司、汕头市建筑工程总公司第二工程公司银行存款300404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汕头市建筑工程总公司、汕头市建筑工程总公司第二工程公司300404元财产;或提取、扣留被执行人汕头市建筑工程总公司、汕头市建筑工程总公司第二工程公司的财产收入300404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钱双平
书记员 周仁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