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塔安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合肥塔安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水利水电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12民初15543号 原告:合肥塔安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50193265F(1-1),住所地安徽长双凤经济开发区***路与文明路交口东北角***谷创新创业科技园A栋1001-62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安徽汉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211756300XA,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新隆街2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合肥塔安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合肥塔安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合肥塔安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肥塔安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03,元,减半收取3,351.5元,由原告合肥塔安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