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塔安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合肥市庐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庐行非审字第00004号
申请执行人:合肥市庐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濉溪路295号,组织机构代码76083788-2。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万孝荣。
委托代理人:**。
被执行人:合肥塔安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珊瑚路与荷花西路交口半岛新村3幢209室。
法定代表人:熊平,该公司负责人。
申请执行人合肥市庐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3年7月24日作出庐人社监罚字(2013)10号行政处罚决定,认为:其于2013年4月19日接到劳动者***的投诉,反映合肥塔安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无故拖欠2011年的工资9600元。其已联系被执行人进行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存在拖欠职工工资的违法行为。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决定对被执行人罚款18000元。
因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处罚决定规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1月2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庐人社监催字(2013)10号),而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间内依然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本院认为,合肥市庐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其2013年7月24日作出的庐人社监罚字(2013)10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合肥市庐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合肥塔安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罚款18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