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塔安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合肥塔安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兴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104民初9682号
原告:合肥塔安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蜀山区长江西路与振兴路交口东北角加侨悦山城S7幢110/110上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50193265F。
法定代表人:熊平,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安徽万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兴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大连路6686号徽商总部广场A-办26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7892467X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启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启延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塔安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兴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经审查该案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