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天喜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

湘0181执保435号某某与株洲市天喜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长沙新奥热力有限公司申请诉中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湘0181执保435号
原告***,男,1975年6月29日出生,汉族。
被告株洲市天喜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黄河北路庐山路交叉口繁盛花园1栋1205号。
法定代表人***初,负责人。
被告长沙新奥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扬清路15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受理原告***与被告株洲市天喜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长沙新奥热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株洲市天喜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40000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株洲市天喜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4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之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岳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