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苏0703执2108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江苏筑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连云港市海州区。
法定代表人:刘明,董事长。
被执行人:连云港隆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连云港市连云区海棠北路89号。
法定代表人:秦丹丹,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江苏筑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连云港隆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连云港仲裁委员会作出(2014)连仲字第255、598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裁决书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执行。后于2017年10月17日指令连云区人民法院执行,本院于2017年11月6日立案。
本案立案执行后,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份、股票等进行了查询。2017年11月8日连云港隆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日受理,同月17日本院裁定中止执行。2017年12月11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苏07民特15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连云港隆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12月18日恢复执行。2017年12月21日本院作出(2017)苏0703执2108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对被执行人连云港隆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连云港市连云区陈陶路海客瀛洲小区B5号楼201室【丘号05481030-11】予以评估拍卖,案外人汤传柱以其于2013年2月4日购买该房并合法占有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经本院查证属实,为此申请人申请解除查封,本院依法裁定解除对上述房产的查封。因被执行人未依法申报财产,本院于2017年12月29日作出罚款决定书,依法对被执行人罚款300000元,但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18年1月16日作出(2017)苏0703执2108号之四执行裁定书裁定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连云港市连云区滨海北路1号海客瀛洲小区56套房产(详见查封清单)予以查封,因上述56套房产已被本院另案【(2015)港民初字02034号】先行查封,该案尚未审结,本案系轮候查封,暂时不具备处置条件。被执行人的部分银行存款也被本院另案【(2015)港民初字02034号】冻结。本院依法约谈申请人,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案房产查封时间为2018年1月19日,查封期限三年。申请人应于查封到期日前三十日内向本院申请续查封,逾期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李玉华
审 判 员 李国栋
人民陪审员 王 娟
二〇一八年二月七日
书 记 员 李凤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