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筑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筑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连云港隆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07执403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筑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连云港市海州区。
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连云港隆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连云港市连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江苏筑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连云港隆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连云港仲裁委员会作出(2014)连仲字第255、598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裁决书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连云港隆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所在地属连云区人民法院辖区内。
本院认为,依据相关执行法律规定,为了便于案件执行,故将本案指定由连云区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江苏筑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连云港隆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连云港仲裁委作出(2014)连仲字第255、598号裁决书。执行案号﹕(2017)苏07执403号】指令由连云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于延亮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汤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