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新40民终72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业丰路桥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省。
法定代表人:刘存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兵,山东亿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特克斯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住所地:新疆特克斯县县。
法定代表人:张爱民,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锋,新疆盛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伊宁市城市建设总公。住所地:伊宁市市。
法定代表人:张士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雯,女,汉族,1994年5月15日出生,住伊宁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特克斯潘菲生物科技有限公。住所地:特克斯县县。
上诉人山东业丰路桥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特克斯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伊宁市城市建设总公司、特克斯潘菲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特克斯县人民法院(2016)新4027民初6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对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特克斯县人民法院(2016)新4027民初62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特克斯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山东业丰路桥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8822元,本院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王 英 奇
审 判 员 汤 宜 娟
代理审判员 王 帷 嘉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古丽布斯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