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泉县祥和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温泉县祥和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温泉县水利管理站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其他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新2723财保468号
申请人:温泉县祥和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温泉县博格达尔镇。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温泉县水利管理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温泉县博格达尔镇。  
法定代表人:***,系站长。  
申请人温泉县祥和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非诉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温泉县水利管理站名下的账户内的存款,以上合计保全200,000元。并已提供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温泉县祥和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温泉县水利管理站名下的公司账户内的存款,自冻结之日起期限为一年。  
以上合计保全金额200,000元。  
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温泉县祥和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米合尔古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