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泉县祥和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博乐市志征租赁站、某某和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701民初1681号 原告:博乐市志征租赁站,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博乐市南城工业园区。 负责人:孙华彬,该租赁站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皓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和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温泉县草原大酒店三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81年6月15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博乐市。 原告博乐市志征租赁站与被告****和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7日立案。原告博乐市志征租赁站于2022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博乐市志征租赁站与被告****和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博乐市志征租赁站以双方经过协商,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博乐市志征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2370元,减半收取计1185元,由原告博乐市志征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帕 木 二〇二二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