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701民初1681号
原告:博乐市志征租赁站,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博乐市南城工业园区。
负责人:孙华彬,该租赁站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皓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和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温泉县草原大酒店三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81年6月15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博乐市。
原告博乐市志征租赁站与被告****和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7日立案。原告博乐市志征租赁站于2022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博乐市志征租赁站与被告****和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博乐市志征租赁站以双方经过协商,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博乐市志征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2370元,减半收取计1185元,由原告博乐市志征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帕 木
二〇二二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