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2723执26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被执行人:***,男,1981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温泉县。
被执行人:****和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温泉县。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和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和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泉县支行有开户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和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泉县支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218384.38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
二 〇 二 一 年 五 月 十 四 日
书 记 员 易 仁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