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泉县祥和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某某和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某某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2723财保191号 申请人:***,男,196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温泉县。 被申请人:****和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温泉县草原大酒店**。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1年11月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温泉县。 申请人***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非诉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和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泉县支行XXX账户内的存款及被申请人***名下的所有银行账户、微信账号及支付宝账号内的存款1,451,419.3元,并已提供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和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泉县支行XXX账户内的存款,期限为一年。 二、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所有银行账户、微信账号及支付宝账号内的存款,期限为一年。 以上合计冻结1,451,419.3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 〇 二 〇 年 十 一 月 四 日 法 官 助 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