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新2701民初1147号
原告:温泉县祥和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温泉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双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博乐市小营盘镇乌图布拉格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博乐市。
法定代表人:***,该村委会主任。
原告温泉县祥和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博乐市小营盘镇乌图布拉格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5日立案。原告温泉县祥和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温泉县祥和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以与被告博乐市小营盘镇乌图布拉格村村民委员会达成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温泉县祥和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78元,由温泉县祥和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李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