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322民初4699号
原告:原告:***,男,1968年1月19日生,汉族,云南省宣威市人,住云南省宣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总岗,云南创铭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22316354219R,住所地:***同乐街道爨乡大道旁社会福利中心内**。
法定代表人:李伟祥。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永坤,云南华恒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广西兴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579422500U(3-1),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青秀区长湖路**盛华苑小区******房。
法定代表人:韦灏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善波,男,1989年4月27日生,壮族,广西永福县人,住广西永福县,(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广西胡润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33102038316,,住所地:广西南宁市科创路********
法定代表人:陈旭。
原告***与被告***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兴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西胡润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22日以需要补充新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正当合法,亦不损害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783元,减半收取5391.5元,由原告负担。
保全费401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沈小东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雪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