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322执保479号之一
申请人:***,男,1968年01月19日生,汉族,云南省宣威市人,住云南省宣威市。
被申请人:***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22316354219R。
住址:云南省曲靖市***同乐街道爨乡大道旁社会福利中心内D栋。
法定代表人:李伟祥。
被申请人:广西兴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579422500U。
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长湖路12号盛华苑小区A座8层4号。
法定代表人:韦灏文。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兴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西湖润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保证案件审结后能正常履行,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云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陆良农村商业银行广场支行账户账号为:15×××12予以保全678254.85元;要求对被申请人广西兴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营业部账户账号为:45×××99予以保全20000元。申请人***提供保单保函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为了维护其合法权益,其保全申请符合国家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云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陆良农村商业银行广场支行账户账号为:15×××12予以冻结678254.85元;
二、对被申请人广西兴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营业部账户账号为:45×××99予以冻结20000元;
三、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0年11月20日起至2021年11月20日止。
保全申请费4011元,由申请人***预交。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建良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杨 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