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202民初1940号
原告:**铖煜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市路**稻地镇205国道与***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0087256200F。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0年3月13日生,满族,住**市,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笪亚超,河北蔺和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众坤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市路**机场路街道办事处团结楼居委会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72年7月5日生,汉族,住**市。
原告**铖煜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众坤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7日立案。原告**铖煜电气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铖煜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2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单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