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众坤电力安装有限公司

党希永与唐山众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pt”>民事裁定书

(2018)冀0203民初250号

原告:***,男,1978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

被告:唐山众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党希永诉被告唐山众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党希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党希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40元,减半收取计1170元,由原告党希永负担。

审判员**

二○一八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