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2执1474号
申请执行人:常州市宏业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延陵东路**。
法定代表人:唐联盟,董事长。
被执行人: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海滨大道**/div>
法定代表人:秦志斌,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常州市宏业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太原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并仲调字第891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辖区,现将本案指定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太原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并仲调字第891号调解书由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董则明
审判员 马 捷
审判员 傅庆涛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