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宏业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常州市宏业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武汉金欣劳务承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191民初3157号
原告:常州市宏业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汉江路建设大厦B座。
法定代表人:唐联盟。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武汉金欣劳务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红旗渠路8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常州市宏业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金欣劳务承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4日立案。2018年10月15日,原告常州市宏业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常州市宏业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州市宏业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18元,由原告常州市宏业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