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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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781诉前调确291号
申请人常州市宏业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经开区潞城街道七区上东11-30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女,1976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系公司员工。
申请人***,男,1972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兰溪市。
本院于2022年6月2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常州市宏业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和申请人***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常州市宏业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和申请人***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于2022年6月2日经兰溪市马涧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申请人***尚欠申请人常州市宏业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11700元,于2022年7月底、10月底各支付5万元,余款111700元于2022年12月底前支付完毕;
二、如申请人***有一期未按上述约定履行,则应支付利息损失(以所剩未支付工程款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2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申请人常州市宏业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可就剩余未支付的款项及利息向法院申请执行。
本院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二二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