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谷中孚水利水电有限责任公司

聂某与甘谷中孚水利水电有限责任公司、黄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甘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甘0523民初1334号
原告:聂某,住甘肃省武山县。
被告:甘谷中孚水利水电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牛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黄某,住甘肃省武山县。
原告聂某与被告甘谷中孚水利水电有限责任公司、黄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5日立案后,原告聂某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聂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6511元,经原告聂某申请减交,准予收取1600元,由原告聂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高琴
书记员张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