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安吉滨宇家具有限公司与大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523民初2915号

原告:安吉滨宇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吉县孝丰镇竹产业科技创业中心2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3065644210B。

法定代表人:韩聪。

被告:大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吉县递铺街道康山大道69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3147269047M。

法定代表人:毛如佳。

原告安吉滨宇家具有限公司诉被告大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原告安吉滨宇家具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吉滨宇家具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自由处分其诉权,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吉滨宇家具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2745元(已减半),由原告安吉滨宇家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梁 赟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俞步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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