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大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美为邦家私有限公司、某某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3499号之二

原告:大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递铺街道康山大道**。

法定代表人:毛如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峰、罗宏,浙江知吾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美为邦家私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新区坑梓办事处宝红路****/div>

法定代表人:李昔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宏洋,广东胜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5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临县。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v>

法定代表人:戴珊,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浙江正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浙江正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大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美为邦家私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大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即将第三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1万元”。本院依法审查后予以准许。原告大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大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270元,由原告大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邓 兴 广

审 判 员 王  昭

人民陪审员 欧 林 宏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 助理 吴 联 倘

书 记 员 江权佳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