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16民初3570号之一
原告:山东通力电力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莱芜高新区香山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0780796002L。
法定代表人:唐秋荣,职务:董事长。
被告:山东建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莱芜区***街道办事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05522330212。
法定代表人:王玉庆,职务:董事长。
被告:济南市莱芜区***街道办事处***居委会,住所地:济南市莱芜区长勺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5370116MEA123643Q。
被告:宋秋言,男,1969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莱芜区。
被告:亓健,男,1969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莱芜区。
被告:仵怀明,男,1961年9月2日出生,住济南市莱芜区。
上述原、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山东通力电力电气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的财产进行保全,并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芜中心支公司的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采取保全措施。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段伦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