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116执异99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男,汉族,1969年5月24日出生,住济南市莱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述杰,山东鲁中环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山东通力电力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莱芜高新区香山路6号。
法定代表人:唐秋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召军,山东赢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潇,山东赢牟律师事务所律师。
在本院执行山东通力电力电气有限公司与**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对法院的执行行为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书面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审查过程中,异议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本院准许其撤回异议申请。经审查,异议人**撤回异议申请的请求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撤回其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毕玉胜
审判员 车 欣
审判员 郭丰国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朱丽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