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116执保1520号之一
申请人:***,男,1978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莱芜区。
被申请人:***,男,1959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莱芜区。
被申请人:莱芜市新裕园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莱芜区花园北路0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27306414083。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申请人:孟宪明,女,1958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莱芜区。
被申请人:山东通力电力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莱芜高新区香山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0780796002L。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1963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莱芜区,公民身份证明:370919196308070372。
被申请人:朱传红,女,1967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莱芜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莱芜市新裕园家具有限公司、孟宪明、山东通力电力电气有限公司、***、朱传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莱芜市新裕园家具有限公司、孟宪明、山东通力电力电气有限公司、***、朱传红名下财产2500000元。申请人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芜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位于莱芜区楼一处(三层面积共计1551.32㎡)。
二、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21年11月8日至2024年11月8日。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垫付。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冯立柏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郝桂红
书 记 员 张旭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