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116执保740号之一
申请人:山东通力电力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莱芜高新区香山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0780796002L。
法定代表人:唐秋荣,职务:董事长。
被申请人:山东建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莱芜区张家洼街道办事处冯家坡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05522330212。
法定代表人:王玉庆,职务:董事长。
被申请人:济南市莱芜区张家洼街道办事处冯家坡居委会,住所地:济南市莱芜区长勺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5370116MEA123643Q。
被申请人:宋秋言,男,1969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莱芜区。
被申请人:亓健,男,1969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莱芜区。
被申请人:仵怀明,男,1961年9月2日出生,住济南市莱芜区。
上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70万元。
二、冻结期限一年,自2021年6月24日至2022年6月24日。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段伦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