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116执保1210号之三
申请人:山东通力电力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莱芜区高新区香山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0780796002L。
法定代表人:唐秋荣,职务:董事长。
被申请人:山东建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莱芜区张家洼街道办事处冯家坡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05522330212。
法定代表人:王玉庆,职务:董事长。
被申请人:济南市莱芜区张家洼街道办事处冯家坡居委会,住所地:济南市莱芜区长勺北路。
被申请人:宋秋言,男,1969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莱芜区。
申请人山东通力电力电气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建明置业有限公司、济南市莱芜区张家洼街道办事处冯家坡居委会、宋秋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8日作出(2020)鲁0116执保121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宋秋言名下银行存款10990元,现案件已审结,因申请人山东通力电力电气有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作出(2020)鲁0116民初6019号民事裁定书,本案按山东通力电力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现该民事裁定书已生效。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宋秋言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石 倩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景新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