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16民初6019号
原告:山东通力电力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莱芜区香山路6号。
法定代表人:唐秋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昭军,山东赢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莱芜区。
被告:山东建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莱芜区张家洼街道办事处冯家坡村。
法定代表人:王玉庆,董事长。
被告:济南市莱芜区张家洼街道办事处冯家坡居委会。住所地,济南市莱芜区长勺北路。
法定代表人:亓玉章,村主任。
以上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波,山东吏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亓健,男,1969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莱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述杰,山东鲁中环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仵怀明,男,1961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莱芜区。
原告山东通力电力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建明置业有限公司、济南市莱芜区张家洼街道办事处冯家坡居委会、亓健、仵怀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立案。2021年1月21日,原告山东通力电力电气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通力电力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9774元,由原告山东通力电力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朱丽华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谭玉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