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116执保1210号之二
申请人:山东通力电力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莱芜区高新区香山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0780796002L。
法定代表人:唐秋荣,职务:董事长。
被申请人:山东建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莱芜区张家洼街道办事处冯家坡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05522330212。
法定代表人:王玉庆,职务:董事长。
被申请人:济南市莱芜区张家洼街道办事处冯家坡居委会,住所地:济南市莱芜区长勺北路。
被申请人:宋秋言,男,1969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莱芜区。
申请人山东通力电力电气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建明置业有限公司、济南市莱芜区张家洼街道办事处冯家坡居委会、宋秋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轮候预查封被申请人山东建明置业有限公司已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但未出售的坐落在莱城区长勺北路书香街16号书香美域23幢东2单元1701的不动产。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办理转让、买卖、抵押、过户等手续。
查封期限三年,自2020年9月29日起至2023年9月29日止。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石 倩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景新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