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通力电力电气有限公司

山东通力电力电气有限公司、山东富伦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1202执18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通力电力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富伦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莱城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鲁1202民初39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该案总标的为货款12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7800元。该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的申请,申请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在申请执行人提出撤回执行申请并申请终结执行的情况下,应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程序。
在法定申请时效期间内,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执行员*峰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相关法律法规附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裁定适用下列范围:(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二十条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