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303民初54号
原告:四川久大新型复合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自贡市贡井区成佳镇盐井沟。
法定代表人:李修德,执行董事。
被告:绿源(北京)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金航中路1号楼210室。
法定代表人:潘玉堂。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久大新型复合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诉被告绿源(北京)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久大新型复合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久大新型复合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久大新型复合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59元、财产保全费730元,由原告四川久大新型复合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马 成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吴济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