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久大新型复合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久大新型复合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亚太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303民初66号之一
原告:四川久大新型复合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成佳镇盐井沟。
法定代表人:李修德,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颖,四川品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亚太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云南省昆明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路199号。
法定代表人:谭邱月,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久大新型复合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亚太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久大新型复合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久大新型复合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3410元减半收取670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705元,由原告四川久大新型复合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马 成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吴济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