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久大新型复合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峨眉山市兴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四川久大新型复合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四川久大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川1181执1047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峨眉山市兴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81078867130K,住所地四川省峨眉山市绥山镇滨湖西路21号。
法定代表人:吴子高,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敬,四川乐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川,四川乐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四川久大新型复合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300762349428A,住所地自贡市贡井区成佳镇盐井沟。
法定代表人:李修德。
被执行人:四川久大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3007866502150,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汇东路2号。
法定代表人:刘仲权,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锐明,四川久大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李幼,四川久大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员工。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峨眉山市人民法院(2018)川1181民初604号民事判决书,受理峨眉山市兴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四川久大新型复合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四川久大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诉讼中保全查封的被执行人四川久大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源井产权证号为自国用(2012)第031826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价值评估,并通过京东网进行第一次公开拍卖,保证金为300000元。2019年8月24日,彭晓波(公民身份号码5103041985××××××××)以2610000元的最高价竞得。因买受人彭晓波逾期未支付尾款2310000元,本院于2019年9月16日作出(2018)川1181执1047号之二执行裁定,对被执行人四川久大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源井产权证号为自国用(2012)第03XXXX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重新予以拍卖。并通过京东网进行重新公开拍卖,保证金为300000元,拍卖保留价为2310000元。因无人竞买,重新公开拍卖流拍。现申请执行人同意将上述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公开拍卖拍保留价2310000元接受以物抵债,抵偿本院(2018)川1181民初60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被执行人四川久大新型复合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四川久大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源井产权证号为自国用(2012)第03XXXX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231000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峨眉山市兴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抵偿被执行人四川久大新型复合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归还申请执行人峨眉山市兴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借款本金2310000元。上述国有土地使用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峨眉山市兴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时起转移。
二、申请执行人峨眉山市兴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变更登记产生的相关税、费等均由峨眉山市兴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三、上述国有土地使用权上设立的抵押、查封的效力消灭。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伍 勇
审 判 员  黄郁葱
审 判 员  聂宏武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  谯 舟
书 记 员  谢昊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