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久大新型复合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上诉人四川久大新型复合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自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四川久大制盐有限责任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3民辖终5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久大新型复合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成佳镇盐井沟。
法定代表人:李修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锐敏,系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自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解放路**。
法定代表人:袁益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立婷,女,1987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游雪,女,198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该公司员工。
原审被告:四川久大制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东兴寺街**
法定代表人:傅刚义,董事长。
原审被告:四川久大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汇东路**/div>
法定代表人:伍刚。
原审被告:傅刚义,男,1960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
上诉人四川久大新型复合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自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四川久大制盐有限责任公司、四川久大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傅刚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2020)川0311民初66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四川久大新型复合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16年9月29日签订的《人民币借款合同》约定因订立、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以依法向贷款人(即被上诉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被上诉人住所地为自贡市自流井区。一审法院根据《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对涉及自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关联企业实际控制人案件实行集中管辖的通知》“从2019年7月3日起,各区县法院新受理的自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原告的所有案件交由沿滩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之规定,认为其对本案有管辖权。但本案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规定的情形,本案应由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规定的情形,根据《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对涉及自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关联企业实际控制人案件实行集中管辖的通知》“从2019年7月3日起,各区县法院新受理的自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原告的所有案件交由沿滩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之规定,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龚梦香
审判员  谢邑钦
审判员  黄观海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杨玉玲